| 省级自然保护区审核
1、事项内容:浙江省县级和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省级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建立省级自然保护区的审核。
2、受理部门:自然生态保护处
3、项目编号:HB-12
4、办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环保局关于浙江省自然保护区申报审批意见的通知》。
5、事项条件:申报所需提交我局的材料:
(1)、市、县人民政府报省政府关于申请列为省级自然保护区的报告一式5份;
(2)、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自然保护区综合考察报告一式5份;
(3)、《建立省级自然保护区申报书》一式5份。
6、办事程序和办事时限:
(1)、我局收到省政府公文转办单和上报的申报材料后,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需要补办材料的,在2个工作日内告知申报单位;材料符合要求的17个工作日内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审。
(2)、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符合条件的,我局在6个工作日内审核后提出审批意见报省政府批准;不符合条件的,在专家评审后5个工作日内告知申报单位。
7、具体审批程序
( 1)受理:
① 条件。申办人需提交的相关申办材料(详见“事项条件”)
② 标准。申办人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③ 本岗位责任人:审批事项受理中心(胡晓林、张胜军、周宁)
④ 岗位职责及权限:查验申报材料,并告知是否受理和办理时限,对不受理的要告知理由。
⑤ 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 2)审核
① 标准。
资料齐全、规范、有效。
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自然保护区类型与级别划分原则 (GB/T14529-93)》的规定。
通过浙江省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的评审。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十二条)
② 本岗位责任人:自然生态保护处审核人员(葛伟华)
③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审核标准对申办材料进行审核。组织浙江省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评审会议,并进行自然保护区实地踏勘。
④ 办理时限:17个工作日
( 3)复审
① 标准。同审核标准。
② 本岗位责任人:自然生态保护处处长(郑萍)
③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复审标准对审核意见进行复审。
④ 办理时限:2个工作日
( 4)审定
① 标准。同审核标准。
② 本岗位责任人:分管局长(吴玉琛)
③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审定标准对复审意见进行审定。
④ 办理时限:3个工作日
( 5)告知
① 标准。
② 本岗位责任人:审批事项受理中心(胡晓林、张胜军、周宁)
③ 岗位职责及权限:向申请人告知处理结果。
④ 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 6)投诉
① 本岗位责任人:监察室(刘卫华)
② 岗位职责及权限:受理投诉意见,监察并督促相关职能部门办理。
③ 投诉途径及方式、电话:电子邮件、信件和电话
④ 办理时限:1周
⑤ 告知方式及时限:电子邮件、信件和电话。时限半个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