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家环保总局负责管理的建设项目的“三同时”审核
1、事项内容:国家环保总局管理的建设项目配套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管理及审核。
2、受理部门:建设项目管理处、辐射环境管理处
3、项目编号:HB-10
4、办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253 号)。
5、办事时限:建设单位按照不同的阶段将上述相应材料送交我局受理中心收齐后,在下列承诺时间内出具相应意见:
(1)、出具建设项目立项环保受理意见5 个工作日;
(2)、应建设单位要求,出具可研、初步设计环保审查意见5 个工作日;
(3)、试生产报告意见 8个工作日;
(4)、出具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省级意见8 个工作日。
6、事项条件和办事程序:
(1)、项目建议书阶段:根据建设单位要求,审查建设项目选址及环境影响简要说明,出具建设项目立项环保受理意见;所需材料:建设项目基本情况,项目建设地区环境现状及项目建成后可能造成环境影响的简要说明,省级立项机关报送国家要求立项的报告,建设单位要求出具项目立项环保受理意见的报告。
(2)、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和初步设计阶段:随同国家环保总局或受委托,进行相应环保审查,提出环境污染防治对策、措施。
(3)、施工到试生产前阶段:随同国家环保总局或受委托,检查建设项目试生产前环保设施“三同时”落实情况,签署建设单位申请试生产报告的书面意见。
(4)、竣工验收阶段:随同国家环保总局或受委托,参加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签署省级环保部门意见。签署意见所需资料:建设单位出具的项目实施中的环保工作总结;由国家环境监测总站提交的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监测评价报告;建设单位填报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表》;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组意见及专家组成员名单。
7、具体审批程序
( 1)受理:
① 条件。申办人需提交的相关申办材料(详见“事项条件”)
② 标准。申办人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③ 本岗位责任人:审批事项受理中心(胡晓林、张胜军、周宁)
④ 岗位职责及权限:查验申报材料,并告知是否受理和办理时限,对不受理的要告知理由。
⑤ 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 2)审核
① 标准。
② 本岗位责任人: 建设项目管理处(徐鸿、郑晓敏、竺恒峰)、辐射环境管理处(忽凯、张国军、刘建芬)
③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审核标准对申办材料进行审核。
④ 办理时限:
( 3)复审
① 标准。同审核标准。
② 本岗位责任人: 建设项目管理处(翁建庆)、辐射环境管理处(何金考)
③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复审标准对审核意见进行复审。
④ 办理时限:
( 4)审定
① 标准。同审核标准。
② 本岗位责任人:分管局长(李泽林)
③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审定标准对复审意见进行审定。
④ 办理时限:
( 5)告知
① 标准。
② 本岗位责任人:审批事项受理中心(胡晓林、张胜军、周宁)
③ 岗位职责及权限:向申请人告知处理结果。
④ 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 6)投诉
① 本岗位责任人:监察室(刘卫华)
② 岗位职责及权限:受理投诉意见,监察并督促相关职能部门办理。
③ 投诉途径及方式、电话:电子邮件、信件和电话
④ 办理时限:1周
⑤ 告知方式及时限:电子邮件、信件和电话。时限半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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