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进口废物审核
1、事项内容:对已经省辖市环保局初审的进口废物申请材料进行复审,提出审核意见,报国家环保总局审批。
2、事项对象:本省范围内申请废物进口的单位。
3、受理部门:污染控制处
4、项目编号:HB-8
5、办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环发[1996]204号,国家环保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国家工商局、国家商检局联合颁发)。
6、办事时限:受理后10个工作日(上半月受理,下半月办结)。
7、事项条件:
(1)、进口废物的种类符合《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的有关规定;
(2)、申请单位的加工利用场所在本省范围内;
(3)、已经省辖市环保局初审,并签署了初审意见;
(4)、申请人应提交以下资料(一式二份):
(1)《进口废物申请书》;
(2)《进口废物环境风险评价报告书(表)》;
(3)废物进口单位和利用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4)最近一份《进口废物批准证书》第一联的复印件;
8、办事程序:
(1)、受理时间:每月1~15日的工作日内;
( 2)、程序:局受理中心统一受理;省固废中心登记汇总;局污控处组织有关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联合审查;必要时进行现场核查;经审查,符合条件的签署审核意见,行文上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审批;不符合条件的,提出处理意见,告知申请单位。
9、具体审批程序
( 1)受理:
① 条件。申办人需提交的相关申办材料(详见“事项条件”)
② 标准。申办人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③ 本岗位责任人:审批事项受理中心(胡晓林、张胜军、周宁)
④ 岗位职责及权限:查验申报材料,并告知是否受理和办理时限,对不受理的要告知理由。
⑤ 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 2)审核
① 标准。资料齐全、规范、有效。符合 :国家环保总局等五部署局《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环发[1996]204号)、国家环保总局《关于限制进口类废料环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环发[2003]69号)的要求。
② 本岗位责任人:污染控制处审核人员(朱留沙)
③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审核标准对申办材料进行审核。
④ 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 3)复审
① 标准。同审核标准。
② 本岗位责任人: 污染控制处(许履中)
③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复审标准对审核意见进行复审。
④ 办理时限:2个工作日
( 4)审定
① 标准。同审核标准。
② 本岗位责任人:分管局长(肖军)
③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审定标准对复审意见进行审定。
④ 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 5)告知
① 标准。
② 本岗位责任人:审批事项受理中心(胡晓林、张胜军、周宁)
③ 岗位职责及权限:向申请人告知处理结果。
④ 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 6)投诉
① 本岗位责任人:监察室(刘卫华)
② 岗位职责及权限:受理投诉意见,监察并督促相关职能部门办理。
③ 投诉途径及方式、电话:电子邮件、信件和电话
④ 办理时限:1周
⑤ 告知方式及时限:电子邮件、信件和电话。时限半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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