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环境保护设施运营资质认可审核推荐
一、事项对象:从事环保设施运营管理的单位。
二、办事依据:《环境保护设施运营资质认可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发[1999]76号文)。
三、事项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稳定的组织机构和固定的工作场所、检验设备;
2、具有良好的银行资信和财务状况;
3、从事环保设施运营管理一年以上,有两个以上运营实例;
4、设施稳定运行,达标排放;
5、有完备的设施运营合同。
四、办事程序:申请单位填写《环境保护设施运营资质证书申请表》一式4份,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式2套: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2、办公、实验或检验场所;
3、两个(含两个)以上环境保护设施运营管理实例,包括:运营项目简介、运营合同、用户意见、地方环境保护部门出具的实施运营监测报告;
4、上一年度财务状况,包括: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申报材料经省辖市环保局签署意见后,报我局审核;符合条件的向国家环保总局推荐。
五、审核时限:按国家要求的期限完成审核、报批工作,我局审核时限24个工作日。
六、责任部门:监测科技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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