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家级生态示范区试点审查、省级生态示范区核准
1、事项内容:国家级生态示范区建设试点推荐资格审查、规划审查和建设预验收,省级生态示范区建设立项核准、规划审查和验收。
2、事项对象:国家级、省级生态示范区。
3、受理部门:自然生态保护处
4、项目编号:HB-14
5、办事依据:《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生态示范区建设试点验收暂行规定>的通知》(环办[1998]272号)。
6、事项条件:符合《国家环保总局全国生态示范区建设试点验收标准》(环办[1998]272号)。
7、办事时限:立项受理时间为每年的6月30日至11月30日之前;规划审查在接到申请和符合条件的材料之后15个工作日内;预验收工作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统一部署进行,对需要进行省级验收的单位,在每年的10月31日之前统一组织一次验收。
8、办事程序:
(1)、立项:由各县(市)人民政府向我局提出要求进行生态示范区建设试点的请示,经研究同意后,核准省级生态示范区建设试点。对在进行省级生态示范区建设中进展较好的单位,由我局推荐上报国家级生态示范区建设试点。
(2)、规划审查:经县(市)人民政府同意,由各县(市)生态示范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向我局提出要求进行生态示范区建设规划审查的请示,由我局组织省级(或国家)有关部门和高校的专家进行评审,并印发专家评审意见。
(3)、验收:对国家级生态示范区,由我局组织省级有关部门的专家进行预验收。预验收合格的,报国家环保总局请求进行国家级验收。对省级生态示范区,由我局组织省级有关部门的专家进行验收后核准。
9、具体审批程序
( 1)受理:
① 条件。申办人需提交的相关申办材料(详见“事项条件”)
② 标准。申办人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③ 本岗位责任人:审批事项受理中心(胡晓林、张胜军、周宁)
④ 岗位职责及权限:查验申报材料,并告知是否受理和办理时限,对不受理的要告知理由。
⑤ 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 2)审核
① 标准。符合《国家环保总局全国生态示范区建设试点验收标准》(环办[1998]272号)。
② 本岗位责任人:自然生态保护处审核人员(葛伟华)
③ 岗位职责及权限:
立项:由各县 (市)人民政府向我局提出要求进行生态示范区建设试点的请示,经研究同意后,核准省级生态示范区建设试点。对在进行省级生态示范区建设中进展较好的单位,由我局推荐上报国家级生态示范区建设试点。
规划审查:经县 (市)人民政府同意,由各县(市)生态示范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向我局提出要求进行生态示范区建设规划审查的请示,组织省级(或国家)有关部门和高校的专家进行评审,并印发专家评审意见。
验收:对国家级生态示范区,组织省级有关部门的专家进行预验收。预验收合格的,报国家环保总局请求进行国家级验收。对省级生态示范区,组织省级有关部门的专家进行验收后核准。
④ 办理时限: 见审批总时限。
( 3)复审
① 标准。同审核标准。
② 本岗位责任人:自然生态保护处处长(郑萍)
③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复审标准对审核意见进行复审。
④ 办理时限:2个工作日
( 4)审定
① 标准。同审核标准。
② 本岗位责任人:分管局长(吴玉琛)
③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审定标准对复审意见进行审定。
④ 办理时限:3个工作日
( 5)告知
① 标准。
② 本岗位责任人:审批事项受理中心(胡晓林、张胜军、周宁)
③ 岗位职责及权限:向申请人告知处理结果。
④ 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 6)投诉
① 本岗位责任人:监察室(刘卫华)
② 岗位职责及权限:受理投诉意见,监察并督促相关职能部门办理。
③ 投诉途径及方式、电话:电子邮件、信件和电话
④ 办理时限:1周
⑤ 告知方式及时限:电子邮件、信件和电话。时限半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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