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环境污染限期治理项目竣工验收
1、事项范围:省部属企业的污染限期治理项目;由省政府直接下达的非省部属单位的污染限期治理项目。
2、受理部门:污染控制处
3、项目编号:HB-13
4、办事依据:《浙江省环境污染限期治理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浙环控[1998]229号)、《浙江省环境污染限期治理项目竣工验收监测技术规定》(浙环控[1998]269号)。
5、核准期限:我局自收齐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一个月内组织审查验收
6、事项条件和核准程序:
污染限期治理项目须具备以下条件后,方可申请验收:
(1)、限期治理项目的设计单位具有相应等级的设计资格,项目的设计方案已经有关部门或企业组织的专家审查;
(2)、环境保护设施的土建、安装质量符合国家和有关部门颁布的专业工程验收规范、规程和检验评定标准;
(3)、环境保护设施按设计要求建成,经负荷试车合格,其防治污染能力适应企业满负荷生产的需要;
(4)、水污染防治设施经过一定时间的试运行,处理效果良好。化学法治理需经一个月以上的试运行,好氧法治理需经三个月以上的试运行,厌氧好氧法治理需经六个月以上的试运行;
(5)、外排污染物符合限期治理下达的指标要求,排污口设置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并按照国家《环境保护图形标志(GB15562.1-1995,GB15562.2-1995)》等标准设置排污口标志牌,且安装必要的污水外排监控装置;
(6)、环境保护设施能正常运转,符合交付使用的要求,并具备正常运行的条件:配备必要的环境保护管理人员和熟练的环境保护设施操作人员,建立环保设施操作、维修规程等环境管理制度;配有环境监测人员、监测仪器,建立监测制度;
(7)、限期治理项目的有关文件、环保设施试运行记录等档案资料详实、齐全;
(8)、限期治理单位递交以下申请材料,并抄送行业主管部门:《浙江省环境保护限期治理项目竣工验收申请书》(一式5份)、污染防治设施设计方案、设计图纸、污染防治设施土建及设备安装质量鉴定合格证明、试运行期间监测记录以及治理设施运行、管理和监测的规章制度;
(9)、限期治理单位经我局同意后,委托省环境监测中心站监测;
(10)、省环境监测中心站编制监测方案,报我局备案后实施,并向委托单位提交《监测报告》;
(11)、限期治理单位向我局提交《监测报告》;
(12)、我局自收齐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一个月内组织审查验收。
7、具体审批程序
( 1)受理:
① 条件。申办人需提交的相关申办材料(详见“事项条件”)
② 标准。申办人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③ 本岗位责任人:审批事项受理中心(胡晓林、张胜军、周宁)
④ 岗位职责及权限:查验申报材料,并告知是否受理和办理时限,对不受理的要告知理由。
⑤ 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 2)审核
① 标准。
资料齐全、规范、有效。
符合《浙江省环境污染限期治理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② 本岗位责任人:污染控制处(吴志阳)
③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标准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核。提出组织污染限期治理项目竣工验收会议建议,并做好有关准备工作。组织验收组对污染限期治理项目进行实地踏勘和审议,按照污染限期治理项目竣工验收标准进行验收,提出验收意见.
④ 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 3)复审
① 标准。同审核标准。
② 本岗位责任人: 污染控制处(许履中)
③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复审标准对审核意见进行复审。
④ 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 4)会签
① 标准。同审核验收标准。
② 本岗位责任人:相关处室负责人
③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审核验收标准提出会签意见。
④ 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 5)审定
① 标准。同审核标准。
② 本岗位责任人:分管局长(肖军)
③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审定标准对复审意见进行审定。
④ 办理时限:3个工作日
( 6)告知
① 标准。
② 本岗位责任人:审批事项受理中心(胡晓林、张胜军、周宁)
③ 岗位职责及权限:向申请人告知处理结果。
④ 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 7)投诉
① 本岗位责任人:监察室(刘卫华)
② 岗位职责及权限:受理投诉意见,监察并督促相关职能部门办理。
③ 投诉途径及方式、电话:电子邮件、信件和电话
④ 办理时限:1周
⑤ 告知方式及时限:电子邮件、信件和电话。时限半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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