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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能
浙江省环境保护局是省人民政府综合管理环境保护的职能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拟定本省环境保护条例和相关法规,并监督实施;协同省级有关部门,制定本省与环境保护相关的经济、技术、资源配置和产业政策,组织对省内重大经济政策的环境影响评估。
(二)拟订本省环境保护规划和计划,参与制订本省经济和杜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国土开发整治规划、区域经济开发规划、产业发展规划以及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规划;审核省辖市和重点县级市总体中的环境保护内容;管理本省环境统计和环境信息工作,编报省级环境质量报告书,发布省级环境状况公报。
(三)监督实施环境保护国家标准(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基础标准。环境方法标准、标准样品标准)及环境保护行业标准,组织制定环境保护地方标准(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并监督实施。
(四)负责对本省大气、水体、土壤、海洋等的环境保护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监督管理省内废气、废水、废渣、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资、有毒化学品以及嗓声、振动、电磁波辐射等污染防治工作;监督执行国家禁止(或严格限制)建设的重污染项目名录和有毒化学品优先控制名录,负责本省有毒化学品环境管理工作;受省政府委托,处理涉及省外环境污染纠纷,协调本省地域间环境污染纠纷,对本省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进行调查处理。
(五)负责监督管理本省自然环境保护工作。负责省内自然保护区的区划、规划工作;向省政府提出新建省级自然保护区审批建议;综合协调并监督检查省内生物多样性保护与野生动植物、珍稀濒危动植物保护工作;指导生态农业建设工作;监督省内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资源开发活动。
(六)组织排污申报登记与引断许可证、排污收费、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等项环境管理制度的实施:审批本省限额内开发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和区域开发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指导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负责环境目标责任制的组织协调工作;负责环境保护重点城市的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
(七)执行国家环境保护技术政策,组织制订并实施本省环保科技发展规划、环境保护产业发展规划;组织重大环境科技研究及环境科技成果的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国内外环境保护科技合作;组织本省环境保护设备的质量监督、认证工作。
(八)管理本省环境监测工作,监督执行环境监测制度,哲理省内国家级环境监测网站(位),组织本省环境监测网络;指导环境监测站计量认证和质量保证工作。
(九)组织和协调本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协同有关部门在大、中、小学和成人教育、培训中开展环境教育和社会环境宣传教育工作。
(十)指导全省环境保护队伍建设,规划与组织环境保护系统在职人员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管理环境保护系统劳动工资工作。
(十一)组织国际环境履约活动,协同有关部门管理本省环境保护国际合作和利用外资项目。
(十二)负责本省核电场外应急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三)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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