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绿色社区”建设指导意见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提高社区居民的环境意识,树立良好的环境道德和行为规范,倡导绿色文明,提倡绿色消费,大力推进环境宣传教育的社会化,特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绿色社区的创建工作,在省创建“绿色社区”领导小组的指导下进行,各市应结合实际把开展“绿色社区”创建工作纳入创建文明社区总体规划,不断提高社区居民素质,为创建文明城市奠定良好基础。
第三条 “绿色社区”的基本条件:
1、 社区居民委员会重视环境保护,将环保工作列为社区重要议事内容,由社区居委会主要负责人分管。有健全的“绿色社区”创建领导小组,有比较完整的绿色社区发展计划和工作思路,引导公众积极参与环保公益活动。坚持为群众办实事、做好事,人人动手,美化家园。
2、 逐步形成“保护环境、人人有责”的公众参与机制。根据环境教育计划和活动主题,结合“六五”世界环境日等重要环境纪念日,定期组织社区居民参与各类环保活动,力求做到经常有活动,人人都参与,全年参加活动的人次占社区居民总人数的比例逐年增加。
3、 社区居民应具有较高的环境意识,树立良好的环境道德和行为规范,逐步将保护环境、合理利用和节约使用各种资源,将保护环境的理念渗透到日常行为之中。
4、 倡导符合绿色文明的生活习惯、消费观念和环境价值观念。社区居民初步养成可持续消费的观念,尽量少用一次性制品,提高物品的重复利用率,积极鼓励居民购买和使用“绿色产品”,倡导绿色消费。
5、 社区环境整洁、优美、清静,无违章建筑,可绿化面积得到有效利用;设置固定的环境宣传教育标志牌和环保公益宣传广告;设有环保宣传专栏,经常更新内容。
6、 社区内各类污染源得到有效治理,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积极配合做好社区污水纳管、雨污分流等工作;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杜绝焚烧垃圾、树叶,随意倾倒废物等污染环境的现象。
第四条 省级“ 绿色社区”采取单位、主管部门申报推荐,经各市文明办、环保局汇总审核推荐,报省创建“绿色社区”领导小组统一考核命名。
第五条 市、县(市、区)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要积极参与和支持“绿色社区”的建设工作,深化社区环境教育活动。
第六条 全省“绿色社区”创建活动中涌现的先进单位和个人,应予以表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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